外出返回 - 可運用於以下兩種狀況之一:


1. 因工作特性,無法明確定義中間休息時間時:

 1.1 可使用休息時間不固定,設定每4小時休息30分,讓系統自動判斷。


 1.2 也可改用外出返回機制來取代休息時間 (不使用休息時間不固定),外出返回時間差即為休息時間,並讓系統自動扣除(可設定外出時間超過預期,即視為異常)。



2. 人員上班期間中途外出,須以 公出(假)單 進行管控者

  若需要控管短暫外出須填寫公出(假)單 (非視為休息時間),可設定系統查核外出期間是否有對應之公出(假)單,若沒有即視為異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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